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之審判權爭議解決—相關修正草案介紹

黃安遠

2022年1月27日 上午 4:24

法律潮流專欄-公法篇

壹、前言

  在憲法訴訟法於民國108年1月修正的三年後,終於在民國1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舊有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在過去,法院發生審判權爭議時,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182條之1,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178條規定處理;若受移送法院仍認為其不具審判權,則須以大法官解釋解決爭議,並且適用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機關間見解歧異之統一解釋。

  然而在憲法訴訟法中雖然在第八章仍保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然而細究本法第84條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明顯可以發現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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